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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可持續漁業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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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可持續漁業方法(英語:Unsustainable fishing methods)泛指所有並不符合長時期可持續漁業發展的漁獲濫捕方法[1]。這些方法會被認為屬於濫捕,通常都因為這些方法會威脅魚群的生存,又或會威脅魚群生活的環境,令到生態受損[2]。常見的例子有:爆破捕魚電力捕魚、甚至在開發中國家常見的投毒捕魚

在西方社會,使用拖網捕魚被認為會破壞海床生態,被主流海洋環境保護者認為屬於「非可持續漁業方法」[3]。除此之外,其他未經通報及未經規範的捕魚行為都屬於非可持續漁業方法[1]

相關法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規定:「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4][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罰金」[6]
  • 中華民國漁業法》第48條非經核准不得使用之採捕方法:採捕水產動植物,不得以左列方法為之:三、使用電氣或其他麻醉物。

參考文獻

參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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