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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地國家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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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聖羅馬帝國領地國家主權(德語:Landeshoheit[ˈlandəsˌhoːhaɪt]拉丁語superioritas territorialis)是帝國直屬領主(帝國直轄采邑)在其領地內享有的最高統治權。該權力由所有帝國政治體帝國騎士持有。儘管類似於民族國家的主權概念,但嚴格而言,它雖包含真正主權的幾乎所有要素或屬性,但因在帝國內部受帝國法律約束而仍與之區別,且帝國全境對於領地國家主權的定義均有差異[1]

威斯特伐利亞和約常被認為賦予了帝國諸侯完整主權。實際上諸侯權力並未擴展,而只是廢除了其封臣(非直屬領主)保有軍隊的權利。諸侯締結條約與聯盟的外交權雖獲保留,但仍受到"不得損害皇帝與帝國利益"的約束[2]。他們在領地的權威仍"受帝國法律約束,並以皇帝作為封建領主的法定地位為限"[2]

領地國家主權是神聖羅馬帝國特有的現象,其君權與封臣關係的演變方向與歐洲其他絕對君主制國家相反。當現代國家的雛形在多數歐洲中央集權政府層面以君主權威為基礎發展時,帝國境內現代國家的特徵首先出現在各領地國家之中[3]

值得注意的是,義大利王國采邑雖無帝國議會代表權而不構成帝國等級,但部分采邑仍享有領地國家主權。典型例證包括薩伏依公爵統治的朗格采邑,以及馬拉斯皮納家族持有的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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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該德語術語字面意為"領地最高權",學界亦通譯作"領土主權""領地至上權"或"屬地最高管轄權」,拉丁語直譯為"領土優越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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