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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議會
香港非官方議會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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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議會(英語:Hong Kong Parliament),前身為香港議會選舉籌備委員會(簡稱香港議會籌委會;英語:Hong Kong Parliament Electoral Organizing Committee),是流亡海外的香港人組成的自治議會,被認為[誰?]是香港的流亡議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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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籌備委員會委員
第一屆選舉
提名期:2025年2月4日至3月15日,[8]因提名人數未達到應選名額35人,提名期延長一個月至4月15日,依例根據投票結果選出最高票數之80%候選人,以18名候選人計,即15人。
投票期:2025年5月5日至6月15日。
2025年5月27日,鑑於香港議會蘋果手機投票app曾因故暫停,為補償海內外香港選民失去的投票時間,選舉投票期將延長,由原來的5月30日順延至6月15日。[9]
首屆議會當選議員
選舉結果公布日期為2025年6月30日,結果如下:[10][來源可靠?]
姜嘉偉(Alan Keung Ka-wai),1,171票
林斌(林松)(Lin Bin),1,093票
何永友(Colin Ho Wing-yau),1,049票
吳文君(Agnes Ng),1,005票
錢寶芬(Chin Po-fun),969票
張信燕(Cheung Shun-yin),933票
黃振華(Wong Chun-wah),895票
方立然(Lap Fong Lap-yin),890票
梁啟駿(易碎君)(Jeffrey Leung Kai-chun),877票
朱嘉祺(Chu Ka-kei),870票
歐永康(Au Wing-hon),866票
侯中宇(Hau Chung-yu),804票
夏海俊(Paul Ha),792票
林千淦(Tony Lam),734票
黃修和(Wong Sau-wo),692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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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屆議員宣誓就任
2025年7月21日,香港議會首屆議員於網上宣誓就任,由何良懋主持,袁弓夷發言及吳文昕為監誓。15名當選人當中,林斌、梁啟駿、方立然及朱嘉祺表明不會宣誓;何良懋表示錢寶芬因在飛機上未能宣誓,聲稱會另安排時間宣誓;而歐永康則未有出席宣誓。最終只有9人參與宣誓,包括姜嘉偉、何永友、吳文君、張信燕、黃振華、侯中宇、夏海俊、林千淦及黃修和。[11]
當中宣誓內容如下:
我,XXX,謹以至誠宣誓,本人就任香港議會議員,誠心服務香港公民,確遵香港議會選舉法及議會一切章則,以民意為依歸,承國際之支持,踐行普世價值,抗拒極權專制,還政於民,光復香港,建我自由之邦,謹誓。
通緝與拘捕令
2025年7月25日,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針對「香港議會」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顛覆國家政權罪」展開通緝與拘捕令行動。警方指該組織旨在推動「自決」、制定所謂「香港憲法」及推翻國家政權,屬非法活動。行動涉及19名在境外人士,法院已應警方申請發出拘捕令。[12]
組織者(9人):
袁弓夷、何良懋、霍嘉誌、蔡明達(各懸紅港幣$1,000,000,2024年6月及12月袁弓夷、霍嘉誌、蔡明達被刊憲為潛逃者)
陳麗珍、馮崇義、龔小夏、吳文昕、曾偉藩(各懸紅港幣$200,000)
當選議員(10人):
錢寶芬、夏海俊、侯中宇、何永友、姜嘉偉、林千淦、吳文君、黃振華、黃修和、張信燕(各懸紅港幣$200,000)[13]
通緝行動於2025年7月25日由政府新聞處公布[14]。警方指涉案人士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境外組織「香港議會」選舉及宣誓就任,涉嫌顛覆國家政權。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七條,該法適用於在特區以外干犯罪行嘅的特區永久性居民;第三十八條延伸至非永久性居民針對特區實施犯罪者。警方呼籲被通緝人士回港自首,根據第三十三條,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可獲從輕或減輕處罰。
指明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潛逃者
2025年8月4日,香港特別行政區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2024年第6號),行使第89(1)條及第89(4)條賦予的權力,通過刊登憲報公告(2025年第43號及第44號號外公告)[15],指明十六名因涉嫌在香港境外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法院發出拘捕令的潛逃者。該十六名潛逃者包括何良懋、陳麗珍、馮崇義、龔小夏、吳文昕、曾偉藩、錢寶芬、夏海俊、侯中宇、何永友、姜嘉偉、林千淦、吳文君、黃振華、黃修和及張信燕。上述人士被指在英國、美國、加拿大、德國、澳洲、泰國及中國台灣等地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特別是參與名為「香港議會」的顛覆組織,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針對該十六名潛逃者適用的措施包括:禁止提供資金或處理資金、禁止與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禁止與有關潛逃者成立合資企業或合夥關係,以及撤銷特區護照(適用於大部分潛逃者)。此外,個別潛逃者的董事職位亦被暫時罷免。保安局局長此前已於2024年6月及12月指明袁弓夷、霍嘉誌及蔡明達為潛逃者,並對其施行類似措施。
同時,保安局局長已指示警方整理證據,考慮依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60條禁止「香港議會」及「香港民主建國聯盟」在香港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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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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