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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 (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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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源於中古高地德語:marc、march、marke),最初是歐洲中世紀的重量或質量單位。從11世紀開始,馬克逐漸取代「磅」,成為衡量貴金屬和貨幣重量的單位。馬克傳統上等於8盎司或16羅特。各地的馬克重量略有不同,科隆馬克約為234克。
如同「磅」後來成為了貨幣單位如英鎊、里弗爾、里拉等,馬克最終也成為了貨幣單位。
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可兌換馬克是目前已知少數還在流通名為「馬克」的貨幣。
詞源
《德語詞源詞典》(弗里德里希·克魯格版本)認為該詞源自原始日耳曼語的詞彙「marka」,意為「重量和價值單位」(原意「分割,共享」)。沃爾夫岡·普法伊費爾的詞源詞典將古高地德語「marc」(劃界,標誌)視為詞幹,猜測「marc」最初的意思是「鑄幣」(劃出特定重量的金屬並標誌),後來表示鑄錠本身及其重量[1]。
科隆馬克
直到中世紀,作為重量單位的馬克仍有許多地區差異。1170年後,233.8123克重的科隆馬克在萊茵蘭流行起來,並逐漸傳播到神聖羅馬帝國的其他地區[2]。1524年,它被指定為帝國通用的貨幣重量單位。
最初,它不如作為加洛林貨幣體系基礎的查理曼磅重要。科隆馬克與查理曼磅的比例約為576:1000。特里爾、科隆、美因茨和普法爾茨的選帝侯於1386年成立了第一個萊茵鑄幣聯盟,根據萊茵鑄幣聯盟制定的鑄幣標準,一科隆馬克黃金鑄造66枚萊茵古爾登。這種金幣是弗羅林的一種模仿品,由於這次鑄造的成功和萊茵鑄幣聯盟的經濟重要性,科隆馬克作為硬幣重量標準獲得了帝國範圍內的認可。
1837年,南德意志鑄幣聯盟的慕尼黑鑄幣條約將233.855克規定為鑄造硬幣的標準「馬克重量」[3]。該重量標準和普魯士的科隆馬克完全相同,被稱為「普魯士硬幣馬克」或「聯盟馬克」。
在慕尼黑鑄幣條約中,科隆馬克已經被採用十進制的新質量單位克來描述。1857年的維也納鑄幣條約則完全使用公制。鑄幣的標準重量改為一「磅」500 克,鑄造30枚塔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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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地區的馬克
1524年設立的馬克缺乏統一的標準。因此科隆馬克、紐倫堡馬克甚至巴黎馬克的重量存在差異,這個問題直到19世紀才得以解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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