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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國家公園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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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國家公園除有國家/州立公園及海洋公園外,尚有其他類型的保護地如原始林保護區/森林保護區、自然保護區/保留區、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棲息地、森林公園/休閒公園等,名稱視地域而定。馬來西亞也是全球超級生物多樣性國家同盟的其中一員。
國家公園概況
在《馬來西亞聯邦憲法》之下,各州州政府被賦予管理森林和土地的責任,州政府有權發展和管理其州內的土地和森林。馬來西亞聯邦政府和州政府能共同承擔有關「國家公園」的立法事務,州政府亦可依據聯邦法規或州屬法規劃設「國家公園」或實際等級相當於國家公園的「州立公園」。儘管森林土地是州政府的權限,但在《1984年國家森林法》下,永久森林保留地是由森林局管理,而非永久森林保留地(私人土地及政府森林地)則不受森林局管理。森林局的設立是為了協調和研究用途,不能干預州政府決定開發森林的決定,其職責僅是提供技術顧問、訓練森林巡邏員、管理森林資源及森林展覽。
馬來西亞頒布的《1980年國家公園法》不適用於沙、砂兩州及位於丹、登、彭三州交界的國家公園(Taman Negara)。目前,檳城國家公園是馬來西亞唯一一座根據《國家公園法》劃建的國家公園。除了檳城國家公園之外,其它冠名為「國家公園」的實質上是州政府所設立的。馬來西亞半島的國家公園、州立公園均屬陸地或海岸型保護地。
馬來西亞海洋公園是在《1985年漁業法》第41到45條款之下成立,由馬來西亞海洋公園局(Jabatan Taman Laut Malaysia)管理,島嶼最低潮時的水位點以外二海裏海域是禁止是垂釣的 。截至2018年6月7日,馬來西亞海洋公園局管轄42個海洋公園。[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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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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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
- 《1980年國家公園法》(第226號法令)
- 《1984年國家森林法》(第313號法令)
- 《2010年野生生物保護法》(第716號法令)
- 《1985年漁業法》(第317號法令)-1993年修訂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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