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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薩諸塞自由憲章

欧洲殖民者在新英格兰制定的第一份成文法典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马萨诸塞自由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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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薩諸塞自由憲章》是歐洲殖民者在新英格蘭制定的第一份(成文)法典。這些法律由清教徒教士納撒尼爾·沃德英語Nathaniel Ward起草,由麻薩諸塞大法院英語Massachusetts General Court於1641年制定。《憲章》確立了法院在立法及規定「官方權力象徵」方面的專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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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4年,國王查理二世撤銷了《自由憲章》,恢復了原殖民地法律。當國王詹姆斯二世建立麻薩諸塞殖民地時,《自由憲章》生效,直至1691年被殖民地憲章英語Massachusetts Charter所取代。[1]

憲章認可的權利

《自由憲章》是美利堅最早保護個人權利的(法律)之一。[2] 與許多當時的英國(法律方面)文獻不同,《自由憲章》以明確的文字提到了許多權利,而且對個人權利的支持力度也大得多。[2] 儘管有這些公民權利的賦予,法院仍可對這些權利進行修改。

在不同程度上,該文件包含了後來列入《權利法案》的權利。許多其他權利現在被認為是程序性正當程序(procedural due process)的基本組成內容,例如出庭得到通知和聽證的權利。

《權利法案》中還包括言論自由、反抗無補償收入之權利、保釋權、陪審團審判權、反對酷刑和不尋常刑罰權以及反對雙重起訴英語double jeopardy的權利。[2]

除此之外,《自由憲章》還包括其他個人權利,包括禁止除領土防衛外的強制徵兵;禁止壟斷,「我們之間不應授權或允許壟斷,但對國家有利的新發明和短期內的新發明除外」;禁止遺產稅;所有「房主」在公共土地上享有捕魚和捕鳥的自由。

聖經被明確地引用到立法當中。《自由憲章》第91條為非洲奴隸制所做的辯護,很可能源自對《新約》段落的解讀,如《以弗所書》6:5和《提多書》2:9。充分的自由和政治權利僅限於清教教會的男性成員。《自由憲章》確立的諸多權利依然存在於今天的大英國協國家的法律和實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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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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