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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應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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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應召(1485年—?年),字維翰,南直隸蘇州府吳縣人,民籍。
生平
治《詩經》,行四,由國子生中式正德五年(1510年)庚午科應天府鄉試第一百六名舉人,年三十九歲中式嘉靖二年(1523年)癸未科會試第二百五十一名,第二甲第七十七名進士[1][2]。歷官刑部郎中,嘉靖八年七月審理張福、張柱案時,以擅出入人罪,命三法司及錦衣衛鎮撫司逮問,都御史熊浹也因狥情曲護被革職,工科給事中陸粲、劉希簡等人上疏申救,亦被下獄,應召後被發邊衛充軍。
家族
曾祖魏勤。祖父魏文盛。父魏志寧,推官。母袁氏。慈侍下。兄應夔、應龍、應周、弟應琦、應曾[3]。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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