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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俊哲
台灣政治人物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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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俊哲(1978年4月27日—),中華民國政治人物,民主進步黨籍,曾任臺北縣議員、新北市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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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紀錄
爭議事件
2012年10月3日,臺灣高等法院判決黃俊哲新北市議員當選無效。新北市議員候選人林水山在板橋區以最高票落選,即以黃俊哲涉嫌賄選訴請其當選無效。板橋地院判決,黃俊哲的服務處主任唐龍輝、選區里長黃榮欽、張嘉涓與鄰長陳建忠、藥房老闆江永嵩,以每票一千元幫黃俊哲買票,分別判一年七月至四年二月不等徒刑。高等法院引用刑事判決,認為黃俊哲雖然一再否認知道買票,但認定黃對唐龍輝等人買票犯行,不僅知情且同意、容許,因此判黃當選無效,全案定讞。新北市議會成立已有宋進財、蘇有仁兩名市議員因為賄選案遭褫奪公權而解職,黃俊哲是第三人。黃俊哲被解職後,遞補的仍是民進黨籍林水山,新北市議會各政黨席次不變,總共六十五位議員中,民進黨三十席、國民黨二十九席、無黨籍六席。[1]
新北市議員黃俊哲、蔡淑君在議員選舉期間涉嫌賄選,分別透過服務處主任唐龍輝發送給選區選民沙鍋魚頭禮盒 、幫選區社區免費施作地坪工程。其中,蔡淑君本人被依選罷法起訴,黃俊哲本人雖未被起訴,其父親黃忠信、唐龍輝和其家族企業員工等人皆被起訴,檢方也對二人提出當選無效之訴。[2]
一審民事合議庭認為,檢方所提出證據,尚不足以證明黃俊哲主觀上具有買票犯意,或客觀上為賄賂行為,駁回檢方當選無效之訴。檢方不服,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定送禮目的有請求投票支持黃俊哲的意涵,黃俊哲應就此負起選任、監督的責任,認為檢察官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判決,改判黃俊哲當選無效確定。[3]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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