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委員會法規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歐洲委員會法規(Statute of the Council of Europe),又稱1949年倫敦條約(英語:Treaty of London (1949))是1949年簽署的一項條約,建立了歐洲委員會(Council of Europe)。原來的簽署國有比利時、丹麥、法國、愛爾蘭共和國、義大利、盧森堡、荷蘭、挪威、瑞典和英國。現有46個締約國。現在是常被稱為歐洲委員會的成文法。
外部連結
![]() | 這是一篇與政治相關的小作品。您可以透過編輯或修訂擴充其內容。 |
Wikiwand - on
Seamless Wikipedia browsing. On steroi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