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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年御准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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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年御准法令》(英語:Royal Assent Act 1967;c. 23)是英國國會的一項法令,旨在修訂與御准的明示有關的法律,以允許英國國會兩院通過宣告(pronunciation)及通告(notification)制定法律,以及廢除《1541年以委託方式御准法令》。[1]該法令於1967年5月10日獲御准。
由於權力下放,該法令不適用於蘇格蘭議會、威爾斯議會及北愛爾蘭議會(包括1972年前的北愛爾蘭議會)已經通過的任何法例的御准。
《1967年御准法令》中的任何條文均不影響君主親自在上議院明示御准的權力。該權力上一次獲行使是在1854年,由維多利亞女王明示御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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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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