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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蘇格蘭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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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蘇格蘭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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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蘇格蘭法令》(英語:Scotland Act 1978)是英國國會國會法令,旨在設立蘇格蘭議會英語Scottish Assembly,作為蘇格蘭權力下放後的立法機關[1][2]。在次年的權力下放公投英語1979 Scottish devolution referendum中,該法令未能獲得修正案所要求的必要批准標準,因而從未付諸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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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967年漢密爾頓補選時,溫妮·尤因英語Winnie Ewing代表蘇格蘭民族黨獲得開創性勝利、蘇格蘭獨立運動聲勢日增,英國政府回應以建立皇家憲法委員會英語Royal Commission on the Constitution (United Kingdom)(1969-1973年,常稱作基爾布蘭登委員會)。

詹姆斯·卡拉漢工黨政府則建議建立蘇格蘭議會。1977年11月出台了一項蘇格蘭法案,規定建立蘇格蘭議會,並於1978年7月31日獲得御准

蘇格蘭議會規劃

如果1978年的蘇格蘭法案生效,它將創建立法權力非常有限的蘇格蘭議會。本來會有一位由「一等事務大臣」領導的蘇格蘭行政長官,接管蘇格蘭事務大臣的部分職能。一等事務大臣職位的兩位可能競爭者是斯特拉斯克萊德地區英語Strathclyde委員會領導人傑夫·肖英語Geoff Shaw (minister)牧師和約翰·P·麥金托什英語John Mackintosh (Scottish politician)議員,但他們都在1978年去世。

大會成員將由領先者當選。蘇格蘭議會有權引入初等的立法權,在規定的權限範圍內所立之法被稱為「措施」(measure,而不是法令)[3]

蘇格蘭議會的會議將在愛丁堡攝政路的舊皇家中學舉行。中學的大廳適合蘇格蘭議會使用,只需安裝麥克風和嶄新的橄欖綠色皮革座椅,就可舉行會議。

此外也規畫成立其他的新的辦事處,例如:蘇格蘭主計長兼審計長英語Auditor General for Scot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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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公投與廢除

此法案需在蘇格蘭舉行「立法後」公民投票通過後才能生效。在國會討論期間,喬治·坎寧安英語George Cunningham (British politician)(代表英格蘭席位的蘇格蘭人)提出了修正草案,進一步要求公投的批准額是蘇格蘭登記選民總數的40%,而不是簡單多數制[4]

在1979年3月1日舉行的權力下放公投英語1979 Scottish devolution referendum中,共有1,230,937人(投票數的51.6%)贊成。由於這一總數僅佔登記選民總數的32.90%[5],工黨政府承認法案未通過,蘇格蘭不會實行權力下放。

根據該法案的條款,它會以法定文書形式被國會批准廢除。隨後,蘇格蘭民族黨以不信任動議反對政府,導致卡拉漢政府英語Labour government, 1974–1979辭職並重啓選舉。直到1979年6月20日、瑪格麗特·柴契爾夫人保守黨政府領導之下才舉行國會投票[6],7月26日發布樞密令[7]。 。

後記

1998年通過新的蘇格蘭法令,建立了現在的蘇格蘭議會。兩項法案的主要區別在於:1978年的法案只下放極少數的特定權力給蘇格蘭;而1998年的法案則將少數權力留給英國國會,其餘皆由蘇格蘭議會負責。

其他條目

參考內容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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