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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教育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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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教育法令(英語:Education Act 1996)是馬來西亞時任教育部部長納吉·阿都拉薩於1995年12月7日提呈至馬來西亞國會下議院,時任教育部副部長卡立尤努斯於同年12月21日提呈至國會上議院,分別於同年12月20日和12月28日獲得下議院和上議院兩院通過,並於1996年8月1日開始實施的法令。該法令旨在規定教育及其相關事項。[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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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時間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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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現行的《1996年教育法令》是馬來西亞國會於2009年通過《2009年教育(修正)法令》修訂,由16個部分、156項條文和一個附表組成。[10][11]
- 第一部分:初步
- 第二部分:管理
- 第三部分:國家教育諮詢委員會
- 第四部分:教育體系
- 第一章:國民教育體系
- 第二章:學前教育
- 第三章:小學教育
- 第四章:中學教育
- 第五章:後中學教育
- 第六章:其他教育機構
- 第七章:技術教育與理工學院
- 第八章:特殊教育
- 第九章:教師教育
- 第十章:教育機構的宗教教學
- 第十一章:教育機構的管理
- 第十二章:提供設施和服務
- 第五部分:評估與考試
- 第六部分:高等教育
- 第七部分:私立教育機構
- 第八部分:教育機構註冊
- 第一章:教育機構註冊
- 第二章:取消註冊
- 第三章:校長和職工的註冊
- 第四章:小學生的註冊
- 第五章:教育部官員對教育機構的檢查
- 第九部分:教師註冊
- 第一章:教師註冊
- 第二章:教書許可
- 第三章:雜項
- 第十部分:學校監察員
- 第一章:監察員
- 第二章:總則
- 第十一部分:財務
- 第十二部分:上訴
- 第十三部分:規定
- 第十四部分:違法和罰則
- 第十五部分:雜項
- 第十六部分:過渡與廢除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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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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