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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學分互認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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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學分互認體系(英語:European Credit Transfer and Accumulation System, ECTS)是歐洲諸國間在高等教育領域互相銜接的一個項目,以確保各國高等教育標準相當。[1]1999年歐洲29個國家在義大利博洛尼亞大學簽訂《博洛尼亞宣言》,該體系適用於所有願意參加的歐洲高等教育院校。該體系不論各國教育品質及等級,制定一學年相當於60ECTS學分,對應1500–1800小時學習,以此架構在體系內進行學分轉換。

ECTS還包含一套標準等級量表英語ECTS grading scale,能將歐洲各國的標準等級同時顯示對照。[2]

主要內容

  • 在歐洲學分互認體系下,全日制學生每學年應獲得60個ECTS學分
  • 每1個ECTS學分對應25至30小時的學習
    • 按照參加學習人數,成績分為A、B、C、D、E、FX和F七等,其中最後兩等(FX和F)為不及格
  • 高等教育分為三個階段:
    • 第一階段180至240ECTS,需時三至四個學年,通常授予學士學位
    • 第二階段60至120ECTS,需時一至兩個學年,通常授予碩士學位
    • 第三階段每年60ECTS,需時三年或更多學年,通常授予博士學位

在1999年《博洛尼亞宣言》簽訂之前,各歐洲國家自行設定每個學年全日制學生應當獲得的學分數量以及學分所代表的學習課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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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可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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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分轉換

台灣高校和美國高校的學分制度相同,若赴歐修習之學校係採歐洲學分互認體系,原則以2個ECTS等同1個台灣或美國學分。 [13]

參見

外部連結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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