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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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1]、《兩岸人民條例》、《兩岸關係條例》、《兩岸條例》,是中華民國在國家統一[2]前為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即中國大陸)之間的民間各種往來而訂定的律例,於1992年9月18日起施行[3][4]。條例名稱的「大陸地區」定位為「自由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大陸地區人民」則明定為「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而港澳地區事務另由《香港澳門關係條例》[5]規範,不適用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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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Act Governing Relations between the People of the Taiwan Area and the Mainland Are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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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態:施行中 | |
別名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兩岸條例 |
施行日期 | 1992年9月18日 |
修正次數 | 21 |
最新修正 | 2022年6月8日 |
法規類別 | |
類 | 行政 |
部 | 大陸委員會 |
目 | 基本法規目 |
參考文獻 | |
所有條文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沿革 | 法規沿革 |
立法歷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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