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條約 (1783年)
於1783年簽訂的國際條約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巴黎條約》(英語:Treaty of Paris)由英國國王喬治三世的代表和美利堅合眾國代表於1783年9月3日所簽署,結束了美國獨立戰爭。
Quick Facts 大不列顛王國及美利堅合眾國之間的最終和平條約 The Definitive Treaty of Peace Between the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起草完成日 ...
大不列顛王國及美利堅合眾國之間的最終和平條約 The Definitive Treaty of Peace Between the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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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完成日 | 1782年11月30日 |
簽署日 | 1783年9月3日 |
簽署地點 | 法國巴黎 |
生效日 | 1784年5月12日 |
生效條件 | 由英國和美國批准 |
簽署者 | |
保存處 | 美國國家檔案和記錄管理局[1] |
語言 | 英語 |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條約原文 | |
《巴黎條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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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5年美國獨立戰爭爆發後,北美殖民地與英國戰爭期間利用歐洲國家與英國的矛盾,與法國、西班牙和荷蘭結成聯盟並爭取俄國武裝中立[來源請求]。英國在軍事和外交上的失敗,遭受國內反對派的攻擊。在約克鎮慘敗後英國與美國談判。英國托利黨內閣下台,輝格黨執政,促成巴黎和談。
條約訂定了英國與美國之間在北美的邊界,細節的部分還包括捕魚權、財產和戰俘歸還問題。
英美間條約,以及英國與支持美國獨立的法國、西班牙和荷蘭之間分別簽訂的和平條約 ,統稱《巴黎和約》(Peace of Paris)。內容上目前只剩承認「美利堅合眾國作為自由、自主和獨立國家」的第一條依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