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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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2]係一份喺1966年12月16號經聯合國大會通過嘅國際多方條約,公約喺1976年3月23號生效。該公約使締約國承擔責任,要尊重個人嘅公民及政治權利,包括生存權、宗教自由、集會自由、選舉權、正當法律程序同公平審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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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
寫公約同寫世界人權宣言其實係同一系列嘅事件。「人的基本權利宣言」喺1945年舊金山會議上被提出,個會成立咗聯合國同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受委託負責起草宣言[3] ,起草過程之始,該文件就被拆分成一份列明人權嘅基本原則嘅宣言,同一份寫上具有約束力嘅承諾嘅公約。前者演變成世界人權宣言,並喺1948年12月10號得到通過。[3]
公約嘅締約國(包括負責管理非自治領土和託管領土嗰啲國家)要促進落實自決權利;同埋按照聯合國憲章嘅條文尊重呢樣權利。[4]
隨住起草工作繼續,聯合國各成員國之間對於公民及政治範疇嘅消極權利,以及經濟、社會及文化範疇嘅積極權利,呢兩種權利相對上嘅重要程度嘅見解有顯著嘅差異[5]。最後搞到原公約再拆分成兩份公約,「一份有政治權利,另一份有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6]呢兩份公約被設計成盡量寫有相似嘅條文,而且同時開放畀各國簽署。[6]兩份公約都有讓所有民族自決嘅權利。[7]
第一份文件係《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二份文件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954年,草稿獲提交去聯合國大會討論,並喺1966年通過。[8] 作為外交談判嘅結果,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早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少少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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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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