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英文:bankruptcy)係因為欠債人收入冇能力還巨債,經過債主向法庭處理嘅法律程序。 稱呼 破產舊時又叫報窮,係由英文bankrupt音義俱譯嘅名稱,舊時香港成日用,依家大馬重有用緊。 破產規定 香港 經法庭程序,需要受到破產令管制,有破產紀錄。 獲准破產之後可以暫時停止還債,除咗生活費之外,收入要交由破產管理官處理,用嚟還債。 唔可以保留物業。 只可以開一個儲蓄戶口用嚟出糧。 借錢超過100蚊,需要披露破產身份。 出境前要通知破產受託人,唔可以申請信用卡、私人貸款,唔可以繼續供保險,唔可以亂使錢(例如:自費出國旅遊、搭的士等)。 部分破產人會被吊銷執照或唔能夠留任本身嘅職位,例如保險經紀、地產代理、證券經紀、警員等。 破產期內唔可以出任專業人士,例如會計師、律師、公司董事、太平紳士等。 破產期為4年,有可能會延長到8年,視乎破產期間紀律。 出面網頁 破產管理署- 破產簡介 破產、個人自願安排(IVA)及債務舒緩計劃(DRP)比較 香港破產咨詢中心 - 協助債務人解答破產申請程序 一些欠債人擬誘過債務舒緩去避免破產 避免破產-債務舒緩的好處 呢篇破產係關於經濟嘅楔位文章,重未完成嘅。麻煩你幫手補充佢嘅內容。Loading related searches...Wikiwand - on Seamless Wikipedia browsing. On steroids.Remove a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