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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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是保護個人的自由不受政府、社會組織和私人侵犯的一類權利。它們確保一個人有權不受歧視或壓制地參與社會和國家的公民和政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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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權利包括保障個人的身心完整、生命安全;保護免受基於性別、種族、性取向、國籍、膚色、年齡、政治派別、種族、社會階層、宗教和殘疾等理由的歧視[1][2][3];還有個人權利,如隱私和思想自由、言論自由、宗教自由、新聞自由、集會自由和遷徙自由。
政治權利包括法律方面的自然公正(程序公平),如被告人的權利,包括公平審判的權利;正當法律程序;尋求補救或法律救濟的權利;結社自由、集會自由、請願權、自衛權、選舉權等公民社會和政治參與權利。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是國際人權的原始和主要部分。[4] 它們構成了 1948 年《世界人權宣言》的第一部分(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構成了第二部分)。三代人權說認為這組權利是“第一代權利”,而消極權利和積極權利說則認為它們一般都是消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