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二事件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六一二滋擾案,也稱為六一二事件;發生於台灣戒嚴時期1987年6月12日在台灣台北市的衝突事件。
1987年6月10日,民主進步黨謝長廷、洪奇昌與江蓋世等人發起遊行活動。為戒嚴以來最大規模的遊行活動,刊登廣告聚集群眾,以反對立法院制定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為由,對在立法院內立法委員抗議,在6月12日上午,反共愛國陣線成員許承宗與吳東沂聚集群眾前往立法院門口,舉行其所謂反制民進黨的活動,情緒激動群眾相互叫罵對峙,並有肢體衝突。雙方僵持至13日凌晨1時,始為警方驅散。後謝長廷、洪奇昌與江蓋世遭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陳清碧認為其對於路過之車輛、路人與執行維持秩序之員警施暴,以妨害公務、妨害秩序等罪嫌起訴。謝長廷另起遭訴侮辱公署罪,併合處罰,許承宗與吳東沂,則遭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陳清碧以聚眾施強暴迫罪嫌起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