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中央公職人員增選補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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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會的增選補選與增加名額選舉為中華民國政府因第二次国共内战遷臺後至1990年代臺灣民主化前舉行的有限度中央民意代表選舉。該類選舉的法源為第一屆國民大會制定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中華民國政府稱第二次国共内战為「動員戡亂」。前後曾經公布三辦法以規範在政府實際管轄領土(自由地區;包含臺灣、澎湖、金門、馬祖等)舉行包含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等三種國會議員(中央公職人員、中央民意代表)之選舉。
- 《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中央公職人員增選補選辦法》,1969年(民國58年)3月27日由第四任總統蔣中正公布。1972年(民國61年)隨新辦法公布而不再選舉。
- 《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額選舉辦法》,1972年(民國61年)6月29日由第五任總統蔣中正公布。1980年(民國69年)隨新辦法公布而不再選舉。
- 《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980年(民國69年)由第一屆立法院制定,將國會選舉法制化,該年5月14日由第六任總統蔣經國公布。
政府也因為選舉形式法制化而配合制定《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額修正辦法》。
以上法規均隨1991年(民國80年)5月1日第八任總統李登輝宣告動員戡亂時期終止而失效。而《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則在母法廢止後修正改名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成為今日之法規。1990年代臺灣民主化後,中華民國國會在臺灣全面改選。此後所有國會議員完全由臺灣人民選出,在臺灣定期改選成為常態,成為臺灣民主政治體制的一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