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社会型人格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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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社会型人格障碍(antisocial personality disorder; ASPD,台湾译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1])或反社会型人格[2],又称逆社会型人格障碍、社会变态、心理变态[註 1][3],是以频繁违反社会行为规范、藐视乃至侵犯他人权利为主要特征的一種人格障碍[4][5]。反社会型人格患者缺乏责任感,道德意識淡泊,不会感到羞耻或后悔[6][7]。盛行率据不同估计在0.05%~4%之间(一般超过1%),男性远多于女性。反社会型人格患者认为欺骗、偷窃等行为是“生存”所必需的;他们越年轻时,越可能表现出更极端的行为,为满足私欲不择手段,至中年后则通常有所缓和;严苛的纪律、规范、法律等社会环境也可以缓解疾病症状、预防不良行为[8][9]。反社會型人格障礙是公認最難治療的心理障礙之一;且这些个体常不认为他们有任何问题,不会寻求治疗。反社会型人格患者常与其他心理障碍(如物质滥用等)共病。反社会型人格和违法犯罪行为有密切联系,可能有约50%~80%的男囚及20%的女囚患有反社会型人格障碍。
反社会型人格障碍 Antisocial personality disorder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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症状 | 反社會行為、詐騙、暴力、難以控制行為和衝動、应激性 |
类型 | B型人格疾患[*]、人格障礙、疾病 |
治療 | 心理治療 |
分类和外部资源 | |
醫學專科 | 精神医学、心理學 |
ICD-11 | 6D11.2 |
ICD-10 | F60.2 |
ICD-9-CM | 301.7 |
DiseasesDB | [1] |
MedlinePlus | [2] |
[编辑此条目的维基数据] |
反社会型人格障碍主要由美国精神医学学会在《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最新版为DSM-5-TR,2022)中定义,属B类群人格障碍。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疾病分类》第十次修订本(ICD-10)曾定义了社交紊乱型人格障碍(Dissocial personality disorder),其中包含反社会型人格障碍(F60.2)、非社交型人格障碍(asocial)、精神病态(psychopathic)、社会病态型人格障碍(sociopathic)等子类型[10][11];在最新的ICD-11(2022)中已不再定义所有具体人格障碍类型。不过,ICD-11另用维度的方式描述了六大人格特征或模式,其中“社交紊乱”(英語:Dissociality,6D11.2)的“人格特征”——“漠视他人的权利和感受”,包括“自我中心”和“缺乏共情”——与DSM定义的反社会型人格障碍患者的反社会人格特征有相似之处。此外还有强调冲动性的“脱抑制”特征等。本条目所说的反社会型人格如无特别指明,均使用DSM中的定义;也会介绍ICD-11中提到的人格特征“社交紊乱”等。
部分演化心理學学者对“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的诊断提出了异议,认为反社會型特质与行爲是人类演化形成的心理行为機制库的一种正常功能,并非疾病[註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