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
臺灣臺中市行政機關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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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簡稱中市府,是中華民國臺中市地方自治業務的最高行政機關,在中華民國政府架構中為直轄市自治行政機關,並負責執行中央政府機關委辦事項,臺中市的自治中央監督機關為行政院。
臺中市政府 Taichung City Government(英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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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政府機構 | |
基本信息 | |
員額 | 職員:7,257人(105年度) 職工:3,548人(105年度) 消防人員:1,991人(111年度) 警察人員:7,590人(111年度)[a] |
年度預算額 | 新臺幣2,355億元(2023年) |
授權法源 | 《地方制度法》、《臺中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
主要官員 | |
市長 | 盧秀燕 |
副市長 | 黃國榮 賴淑惠 鄭照新 |
秘書長 | 黃崇典 |
副秘書長 | 張大春 林育鴻 |
組織編制 | |
附屬機關 | 30個所屬一級機關、28個區公所、109個所屬二級機關 |
成立沿革 | |
成立日期 | 1920年10月1日設臺中州廳、臺中市(州轄市)役所 1945年10月25日設臺中縣政府、臺中市(省轄市)政府 2010年12月25日設臺中市(直轄市)政府 |
聯絡信息 | |
臺灣大道市政大樓 | |
地址 | 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 24°09′42″N 120°38′49″E 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 24°14′48″N 120°43′14″E |
網站 | www |
作為地方自治團體的行政機關,臺中市政府的歷史沿革,最早可追溯至1920年,大日本帝國臺灣總督府施行臺灣州制和臺灣市制時所成立的臺中州廳和臺中市役所。2010年12月25日臺中市(省轄市)與臺中縣合併改制為臺中市(直轄市),並設立直轄市行政機關之臺中市政府。[1]
1920年,大日本帝國臺灣總督府改正地方制度,施行《臺灣州制》、《臺灣市制》、《臺灣街庄制》,使州市街庄都成為地方公共團體。臺中州是由原臺中廳與南投廳合併改制為而成,臺中州廳廳舍則沿用原臺中廳廳舍(今臺中市政府州廳辦公室);臺中州下設臺中市,「臺中市」作為行政區名稱之始,市役所所址則使用原台中廳公共埤圳聯合會事務所辦公。
名稱 | 地址 | 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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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大道市政大樓 | 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新市政大樓) | 設有秘書處、主計處、人事處、政風處、新聞局、法制局、民政局、財政局、經濟發展局、勞工局、文化局、建設局、數位治理局、社會局(分設兩處)以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陽明大樓 | 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原臺中縣政府廳舍) | 設有教育局、運動局、觀光旅遊局、農業局、社會局(分設兩處)、水利局、客家事務委員會、都市發展局(綜合企劃科)、勞動檢查處、就業服務處。 |
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 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588號(原臺中市警察局廳舍) | 設有都市發展局、環境保護局、住宅工程處。 |
圓環南路廳舍 | 臺中市豐原區圓環南路70號(原臺中市議會第二辦公大樓、原臺中縣議會廳舍) | 設有原住民委員會、交通裁決處。 |
臺中州廳 | 臺中市西區民權路99號(舊臺中市政府) | 修復工程進行中,完工後預計由文化局進駐[9]。 |
臺中市政府的組織基準法為《臺中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設有23局、4處、3委員會等30個所屬一級機關。109個所屬二級機關[11][12]。目前臺中市政府的所屬二級機關皆設於所屬一級機關下,本身並無直屬的二級機關。
臺中市政府設有28個區公所。臺中市總共有29個區,但由於和平區為地方自治團體,和平區公所並非臺中市政府派出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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