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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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會議,又稱司法院院會,是中華民國司法院為研商院內重要事項而召開的會議,為《司法院組織法》第17條所規定設立[1],由司法院院長、司法院副院長、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懲戒法院院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司法院秘書長及司法院副秘書長組成,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司法院院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司法院副院長代理主席。司法院會議以過半數之出席為法定人數。
此條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21年2月16日) |
司法院會議議決以下事項:
- 關於提出立法院之法律案。
- 關於施政綱要及概算事項。
- 其他重要事項。
司法院會議原則上每月舉行,必要時司法院院長得召開臨時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