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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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豁免(英語:State immunity)指一个国家免受另一国法院的管辖,该规则是对国家主权的一种保护。该规则仅限于一个国家在另一国家进行的法律诉讼,在其本国进行的法律诉讼则不被豁免。
目前,各国倾向于有例外的国家豁免,特别是当某个国家涉及商业交易或者非主权活动时。《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制定了统一的规则及例外,但由于批准的国家数目不足,该公约尚未生效。公约中不涉及刑事诉讼,也不允许对某个国家涉及侵犯人权的行为在另一国家提起民事诉讼。
阿特金勋爵(James Atkin, Baron Atkin)1938年在英国最高法院中注意到:
一个国家的法院不会妨碍外国的主权,也就是说,法院不会违背外国主权的意愿,使其成为法律程序的当事方,无论该程序针对他国的个体或试图追回特定财产或寻求赔偿。[1]
该规则的广泛含义是,国家和任何主权国家,除非主动选择放弃其豁免权,否则都不受外国法院的管辖权和法院命令的执行。从现实角度上讲,没有外国国家的同意,主张任何这样的管辖权都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