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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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是指行政機關之下的部門和機構單位,被賦予依法實施法律之公權力,有組織地對違反法律及規範的民眾提出逮捕、訴訟、威懾、修復或惩罚。[1]
這個術語可以涵蓋警察、法院和惩教(英语:Corrections),但最常用於直接從事巡邏、監察或勸阻犯罪活動,以及調查及逮捕犯罪者的人員。[2] 執法的任務通常由警察、巡邏官或其他執法組織執行,但在其他專業領域之內,也可能有自己的内部执法部門,例如軍隊的宪兵。
执法部门通常會牽涉到预防和惩治犯罪活動,但同樣也存在阻止非犯罪性的违规行为的執法組織,这些违规行为可以施加较轻的懲罰;另外雖然加強執法確實有助治安,但執法對治安的影響有其極限,且各國執法機關可能已到達這種極限,這是因為在超過一定的程度後,增加警力、加強逮捕率、增加起訴率等做法在實務上都會變得不可行所致。[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