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實體
领土政治机构,如州或地方政府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政治實體(英語:Political entity),又譯政治真實(political reality),与“政权”的概念相近,《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第一條:「作為一個國際法所承認之國家應具備以下資格:⑴ 常住人口;⑵ 界定的領土;⑶ 政府;⑷ 與其他國家建立關係的能力。」,「政權」是國家基本屬性,是具有實質力量、治理能力,反之沒有這些能力的政權,则没有作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国家的资格[1]。所以可以看出,“政治实体”就是一个国家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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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完全依凭现实考量,“政治实体”的概念比“国家”更加实际,因为“国家”称谓带有一种外交肯定的色彩:当一国对另一个不予外交承认时,常常会以“某政权”或“某当局”进行称呼,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华民国的普遍称呼为“台湾当局”[2],不称呼国家仅是一种外交态度的表达,而不代表某实体不存在;反之,有些被普遍承认的国家反不具备成为国家的条件,如波兰流亡政府。因此,政治实体和国际关系学的联系较少,与“国家”还是有不同之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