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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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深圳经济特区成立后,深圳市逐步启动文物保护工作,至今共有五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首批共有7处,由深圳市博物馆提出,于1983年5月30日公布;第二批共有19处,由深圳市博物馆提出,于1984年9月6日公布;第三批共有10处,由深圳市博物馆提出,于1988年7月27日公布;第四批共有6处,由深圳市文物管理委员会提出,于1998年7月15日公布;第五批共有2处,由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提出,于2010年11月13日公布;第六批共有4处,由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提出,于2014年12月1日公布[1];第七批共有5处,由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出,于2021年7月4日公布[2]。各批次均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和公布。[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