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休假
臺灣勞工的有薪假期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特別休假簡稱特休,俗稱年假,是依中華民國《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第38條[i]規定,臺灣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任職滿一定期間,雇主應給予的特別休假日。[1]:203特別休假是勞工休息權的體現,勞工藉由休假消除整年工作累積的生理、心理疲憊,以維護勞動力,並藉由休息和休假,促進人格、家庭生活乃至社會生活之發展。[2]:266-267[3]:336另一方面,雇主也可藉由特休制度維持、培養勞動力,而對勞資雙方都有利[4]:376。
臺灣勞工的特休權利,學說上一般視為「形成權」,而非「請求權」。[5]:106勞工不需要特別請求雇主,就可依法取得特別休假權利。[5]:106因此,特別休假由勞工排定[ii],雇主若未和勞工協商合意,不得片面排定特別休假。[5]:104如果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未休完特休,雇主應依法定標準折算工資、發給勞工。休假期間,勞工不必工作,雇主仍須照發工資;如果雇主在勞工休假期間,要求勞工出勤,必須給予加倍工資作為補償,以保障勞工的休息權。[6]: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