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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英語:usufruct;法語:usufruit;德語:Nießbrauch)是與担保物权相對的概念,指基於特定的目的對非所有物進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一種限制物权。常見的用益物權包括地上权、農育權、典权。
大陸法系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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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
主體 |
自然人 · 法人 |
-法人類型- |
客體 |
-物- |
-準物權- 漁業權 |
-無體財產權- |
行為 |
-法律行為- |
-事实行為- |
人格 |
-法律能力- |
監護 |
-人格法益- |
家庭 |
結婚 · 離婚 血親 · 收養 |
扶養 |
繼承 · 遺囑 · 應繼分 · 特留分 |
物权 |
所有權 · 限制物权 登記 · 交付 |
-所有權- |
-用益物权 · 役權- 地上權 |
-擔保物權- |
-佔有- |
債權 |
-債之發生- |
-債之消滅- 清償 · 提存 |
-侵權- |
實定法 |
法國民法典 德國民法典 中華民國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在中華民國民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地役权、居住權亦屬於用益物權。但在德國民法典或法國民法典中,這些權利屬於一般役權(英語:servitude;法語:servitude;德語:Dienstbarkeit),原因是這些權利並不及於收益。
對於物而言,其真正價值在於使用、收益和處分等權能,所有人藉由掌握所有权以享有其權能所附加的經濟利益,而非「所有權」的本身。用益物權的創設旨在使所有人以外之人,透過法定的方式享受「使用」和「收益」的權能,藉此發揮物的經濟效益,達到物之利用的最大化;至於處分權,因為涉及所有權的移轉,因此不在用益物權的範圍之內。而各個用益物權之間彼此是具有排他性的,無法同時共存於一物,此即昭示一人(或數人)無法在同一物上享有不同的权利。
無收益權利之用益物權(在一些法律體系中不屬於用益物权,屬於一般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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