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抵銷與碳信用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碳抵消(英語:Carbon offsetting)是一種碳交易機制,讓政府或企業等實體用以補償其投資於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專案之用(即"抵消"其產生的碳足跡)。碳抵消被用來支持那些可减少、避免或消除溫室氣體排放的專案。[2][3][4]換言之,碳抵消是透過投資減排專案來抵消(於別處發生的)排放量。當一實體投資碳抵消計劃時,可獲得碳信用。然後這些"代幣(信用額)"被用來計算由一實體移轉到另一實體的淨氣候效益。[5]碳信用(英語:carbon credit,也可寫為offset credit)可經政府或獨立機構認證,取得後可用於買賣交易。[6][7][8]一單位的碳抵消(或是碳信用)代表減少、避免或移除一噸的二氧化碳(CO2)(或是二氧化碳當量 (CO2e))。
而於將來發生的抵消專案可被視為一種商業本票(即付款承諾)。購買碳信用的實體依照市場碳定價做支付。購買者收到一項承諾,即購買者當前(例如為時十小時的國際航班)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將透過於未來某個時候而移除等量的排放量來抵消(例如種植55棵樹苗,並花費10到20年的時間而達成) 。有效的碳抵消專案應該能產生"額外"的减排(例如在原本没有計畫種植樹木的土地上植樹造林及資助開發可减少碳排放的新技術。)。[9]
各種溫室氣體減排專案均可創造碳抵消與碳信用。其中包括林業項目(避免伐木、種植樹苗等)、[1][10]再生能源專案(風力發電廠、生物能源、生物燃氣、供水力發電的水壩等)以及提升能源效率的項目。其他還包括二氧化碳移除、碳捕集與封存專案以及消除如垃圾掩埋場等環境中的甲烷排放(英语:Methane emissions)。
碳抵消與碳信用計畫為各國履行其國家自訂貢獻(英语: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NDC)承諾提供一種機制,以實現《巴黎協定》中設定的氣候目標。[11]巴黎協定第6條的合作機制(英语:Cooperative Mechanisms under Article 6 of the Paris Agreement)中有國家之間為實現氣候目標而"自願合作"的三個機制(包括碳交易)。第6.2條讓各國能直接相互交易碳信用及其他單位(例如吉瓦 (GW,一百萬千瓦時) )的再生能源。依據第6.4條建立一個新的國際碳市場,讓國家或公司使用其他國家產生的碳信用,最終可達成緩解氣候變化的目的。
碳抵消與碳信用計畫正受到越來越嚴格的審查,因為它們聲稱的減排量可能會被誇大。[12][13][14]為建立可信度,減少的排放量必須符合三個標準 - 首先是必須能無限期持續(例如新種植的森林不得被砍伐,或是易於遭到野火侵害),其次是必須能帶來超出原定計畫的减排,第三是必須進行測量和監控,以確保承諾的減排量實際上能達成。[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