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竞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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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年的《联邦竞选法》(FECA,第92-225号公告,法规第86 条第3页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于1972年2月7日颁布,《美国法典》第52条第30101款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及以下)是美国规范政治竞选支出和筹款活动的基本联邦法律 。 该法律最初侧重于增加联邦政治运动捐款的透明度。 立法由第92届国会(英语:92nd_United_States_Congress)通过,并由理查德·尼克松总统于1972年2月7日签署成为法律。[1]
其他簡稱 | 竞选财务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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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名 | 旨在促进联邦政治机构和其他目的的竞选活动中公平实施的法令。 |
缩写(通俗) | FECA |
俗称 | 1971 年联邦竞选法 |
立法机构 | 第92nd屆美国国会 |
生效日期 | 1972 年 4 月 7 日 |
引用文献 | |
公法 | 92-225 |
法律汇编 | 86 Stat. 3 |
法典编纂 | |
修订法编 | 2 U.S.C.: Congress |
创建章节 | 美國法典第2编(英语:Title 2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第14章 § 431 et seq. |
立法历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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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修正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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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该法进行了修正,对竞选捐款和支出设置了法律限制。 1974年的修正案还成立了联邦选举委员会(FEC)。
该法案于1976年再次修订,以响应巴克利訴法萊奧案(英语:Buckley v. Valeo)中所裁定的不符合宪法的规定,包括联邦竞选委员会FEC的结构和对竞选支出的限制,并于1979年再次允许各党派在活动中花费无限量的硬钱,用于例如增加选民投票率和登记人数的活动。 1979年,联邦竞选委员会FEC裁定各政党可以将将不受管制的或者“软”的钱用于非联邦的行政和政党建设活动。 后来,这笔钱被用于与候选人相关的广告发行,这导致软钱捐款和选举支出大幅度增加。 这导致了后来通过了2002年的“两党竞选改革法案(英语:Bipartisan_Campaign_Reform_Act)”(“ BCRA”),该法案于2003年1月1日生效,禁止党派的软钱支出。 BCRA也改变了一些有关“硬钱”捐赠的法律限制。
除了限制对候选人和政党的捐款规模外,联邦竞选法FECA还要求竞选活动和政治委员会报告200美元以上的捐助者的姓名,地址和职业。
FECA包含明确的优先条款。FECA在联邦选举方面优先于州和联邦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