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奴隸制度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美国奴隶制度是美利坚合众国十八到十九世纪合法的奴隶制度。奴隶制起源于不列颠对北美殖民早期,在1776年《独立宣言》中被十三个殖民地承认。当美国建国时,虽然自由的有色人种已经存在,但是大多数奴隶是非洲后裔,种族在体制和遗产上起了决定因素。在独立战争后,废奴主义法律和情绪逐渐在北方各州中散布,1800年起棉花工业的快速发展使得南方各州与奴隶制强烈地联系在一起,並且试图将奴隶制扩散到新开辟的西方领域。國内對奴隸制度的觀點,則延梅森-迪克森线成极端的分化,并分裂了马里兰州(蓄奴)和宾夕法尼亚州(解放)。
虽然国际贩奴在1808年就已被禁止,国内贩奴依然持续,奴隶人口在解放前达到顶峰的400万人之多。[1][2]
当西部地区被开拓时,南方各州认为他们应该平衡蓄奴和自由州的数量,以便在国会中形成权利制衡。新地区来自英国、法国殖民地以及墨西哥,成为政治博弈的主要对象。到了1850年,南方新兴的棉花暴发户威胁到要退出合众国,局势开始紧张。当教会迫于压力,开始为奴隶制辩护时,浸信会和卫理公会开始分裂。当亚伯拉罕·林肯赢得1860年选举,称不会开辟新蓄奴州时,南方终于退出合众国,自行组织美利堅聯盟國,即邦联国。这标志着美国内战的爆发,并对南方生活造成了重大影响。许多奴隶要么逃走,要么被联邦军队解放。战争成功(北方獲勝)结束了奴隸制度,隨後1865年12月颁布《宪法第十三号修正案》,終於正式在全美废除奴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