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罷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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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台灣罷免制度是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了人民罷免各級民選(地方)首長、民意代表的權力,然而罷免制度實際入法卻是遲至1975年才完成[1],公民直選產生之政府首長與民意代表的去留能經由罷免[2]、彈劾、不信任案等機制令其強制退場。依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制度改為同意票數大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可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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