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路工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行路工(臺羅:kiânn-lōo-kang),官話多稱鞋底錢、走路工。原指為街頭運動、街頭助選、職業支持者……等,聚集人氣用、出沒於街頭、以日計薪的臨時雇員。今常指為臺灣選舉制度下小額買票行為的通稱。俗稱行路工的此種買票行為,可能構成賄選罪,依照中華民國法務部的標準,只要超過新臺幣30元金錢或禮品的交付或收受,即使以行路工為名,仍可能被認為具備投票行為的對價,而成為賄選罪的客觀構成要件之一
1980年代臺灣解嚴之後,因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相關子法的明文禁止,加上社會價值不同,行路工發放或類似的期約賄選行為雖時而所聞,但已不成為候選人勝選的必有要件。不僅如此,行路工傳聞在某程度上,反而成為影響臺灣選舉結果的負面新聞,此現象尤其於臺灣都會型選舉更為顯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