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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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英語:jury)為法院中,用以判定事實或被告是否有罪(視乎各地法律而定)的平民團體。陪審團的歷史根源可追溯到歐洲古代的日耳曼民族部落習俗,並隨著中世紀盎格魯-撒克遜人(日耳曼人的一支)的遷徙而將此習俗帶入今日的不列顛地區。現代形式的陪審團則起源於12世紀中,英格蘭國王亨利二世的時候,當時即以犯罪地的行政區與村落的6至12人為代表來審訊犯人。
一般提到陪審團,人們想到這是英美法系(亦稱普通法系、海洋法系)國家或地區的特色,例如英國、美國、加拿大、澳洲、紐西蘭、印度、香港等。但其實目前採用陪審團制度的已遠不只上述國家,例如英國的鄰國愛爾蘭,歐陸的比利時、西班牙,北歐的挪威、瑞典、南美的巴西。
當代史上,德國於1848年至1924年曾使用陪審團制度,1924年起改成持續至今的平民參審(德语:Schöffe)。日本於1928年至1943年也採用此制度,廢止後恢復僅由職業法官審判的制度,直到2009年引進與德國平民參審類似的裁判員制度。法國的用語Cour d'assises和義大利的用語Corte d'Assise(英语:Corte d'Assise)雖也稱為陪審,但其實是類似德、日,由平民與職業法官共同判決的參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