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韓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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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韓民國憲法》(韩语:대한민국 헌법/大韓民國憲法 Daehanminguk Heonbeop),通称韓國憲法(한국 헌법),是韓國的最基礎法律,以成文法制定。首部版本制定於1948年7月12日,現行之版本別稱第六共和國憲法(제6공화국 헌법),在1987年10月27日經由公民投票通過後於1988年2月25日施行。[2]
事实速览 大韓民國憲法, 概況 ...
大韓民國憲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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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版憲法序言 | |
概況 | |
原文標題 | 대한민국 헌법(大韓民國憲法) |
司法轄區 | 大韓民國 |
批准日期 | 1948年7月12日 |
生效日期 | 1948年7月17日 |
政體 | 單一總統制 制憲共和制 |
政府架構 | |
政府分支 | 3個 |
國家元首 | 總統 |
立法機關 | 一院制(韓國國會) |
行政機關 | 總統 |
司法機關 | 大法院 憲法法院 |
國家結構 | 單一制 |
選舉人團 | 無 |
制定歷史 | |
立法機關 首設日期 | 1948年5月10日[1] |
行政機關 首設日期 | 1948年7月24日 |
司法機關 首設日期 | 1948年8月5日 |
修憲次數 | 9次 |
最近修憲日期 | 1987年10月29日 |
原始文本 保存地點 | 首爾戰爭紀念館 |
初審機關 | 國會 |
簽署人 | 議長李承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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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包括序言、130项条款和6个补充规定,共分总纲、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会、政府、法院、宪法法院、选举管理、地方自治、经济和修宪10章。修改宪法只能由总统或国会大多数议员提出。修改的宪法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国会议员和全民公决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