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回歸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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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回歸條例》(英語:Hong Kong Reunification Ordinance;簡稱《回歸條例》、《回歸法》)是香港的一條法例,由香港臨時立法會在1997年7月1日通過,讓香港法律制度順利過渡,司法和公務人員體系得以延續[1]。
事实速览 香港回歸條例, 臨時立法會 ...
香港回歸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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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立法會 | |
本條例旨在因應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而確認臨時立法會在1997年7月1日之前通過的條例草案;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幫助對香港原有法律在1997年7月1日及之後的詮釋;延續該等法律和確認若干其他法律;設立高等法院、區域法院、裁判法院、其他法院、審裁處、委員會及仲裁處;延續法律程序、刑事司法體系、司法及社會公正至1997年7月1日及之後;延續公務人員體系至1997年7月1日及之後;幫助對若干文件在1997年7月1日及之後的解釋;轉移若干財產及權利的擁有權,並就在1997年7月1日及之後承擔若干法律責任訂定條文;以及就有關連的目的訂定條文。 | |
引稱 | 1997年第110號條例 |
地域範圍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制定機關 | 香港臨時立法會 |
制定日期 | 1997年7月1日 (1997-07-01) |
簽署日期 | 1997年7月1日 (1997-07-01) |
簽署人 | 行政長官董建華 |
生效日期 | 1997年7月1日 (1997-07-01) |
立法歷史 | |
法案公布日期 | 1997年7月1日 (1997-07-01) |
呈交者 | 律政司司長梁愛詩 |
首讀 | 1997年7月1日 (1997-07-01) |
二讀 | 1997年7月1日 (1997-07-01) |
三讀 | 1997年7月1日 (1997-07-01) |
現狀:已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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