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伯利诉麦迪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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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伯利诉麦迪逊(Marbury v. Madison,5 U.S. 137 (1803))是美国最高法院于1803年判决的一个案例。庄园主马伯利由于上届政府的疏忽,而未收到“太平绅士”的委任状,而继任政府的国务卿麦迪逊拒绝承认委任的合法性及将委任状下发。根据1789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司法法》第13条,最高法院对此具有初审管辖权,于是马伯利直接向当时并无实权的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得到自己的委任状。在由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主笔的判决意见中,裁定马伯利不应该获得委任状,但同时首次运用司法审查权,判定1789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司法法》因为违宪而无效,理由是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二項第二款,最高法院对此案并不具有初审管辖权,而仅具有上诉管辖权,故将案件撤销。虽然马伯利未得到委任状,但美国最高法院得以在避免与行政权正面冲突的基础上,树立了对宪法的解释权,即司法审查权。由此开始,司法权成为制衡行政权和立法权的第三种权力,确立了美国三权分立的宪政体制。
事实速览 马伯利诉麦迪逊案, 辩论:1803年2月11日 判决:1803年2月24日 ...
马伯利诉麦迪逊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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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1803年2月11日 判决:1803年2月24日 | |
案件全名 | 威廉·马伯利 诉 美国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 |
引註案號 | 5 U.S. 137 1 Cranch 137; 2 L. Ed. 60; 1803 U.S. LEXIS 352 |
法庭判决 | |
《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违宪,因其给予了宪法未赋予最高法院的初审管辖权。国会不能通过违宪的法案,最高法院拥有违宪审查权。 | |
最高法院法官 | |
法庭意见 | |
多数意见 | 马歇尔 联名:佩特森、蔡斯、华盛顿 |
库欣、穆尔没有参与该案件。 | |
适用法条 | |
美国宪法第一条、美国宪法第三条;《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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