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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中国的文明有5000年的历史,为什么在探讨法律体系的时候,没有中国自己的东西。只有外来的东西?(我不是说外来的不好)。我们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抛弃了我们自己的传统的?中国是否有自己的法律传统,如果有,是不是说中国的法律传统没有任何价值,以至于大家张口闭口就只有外来的让人耳朵生茧的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文中提到中华法系一词,大家是否可以探讨一下中国的法律传统。 jack 2007年6月5日 (二) 15:05 (UTC)
个人认为,日本学者的“中华法系”概念有些别有用心。因为,如果中华法系存在,日本肯定受到其影响。而且,中国过去又没有这种说法。据说,中华法系还是个死法系,那可笑的事情就来了—— 日本是唯一受到中华法系影响又成功近代化的国家。也就是说,日本既不是印度式的殖民地也不是中国式的半殖民地。咳……所以,日本唯一保留了中华文明的法律传统!你们知道这为什么可笑吗?当年日本的军国主义思潮就认为自个才是古代东方文明的近代继承者,所以,他们才来“解放”其他“野蛮”国家。 这种混账逻辑再次出现证明了日本人还需要中国军队来教育一下?实在可笑!--Nuclear Power Plant (留言) 2010年4月29日 (四) 01:28 (UTC)
就司法程序来说,中国的传统(我没有研究过,只是从电视上看到),判决是当庭作出,当事人可以知道判决是基于哪些理由,如果有何异议,也可以当庭申辩。西方的传统是休庭后做出判决,判决书再迟迟寄来。判决是基于什么理由,不得而知。有异议,大多只有上诉一条路。费时费力呀。jack 2007年6月5日 (二) 15:05 (UTC)
我觉得在探讨中国的法律传统的时候,没有必要老说"封建"一词。人们在说大陆法系的时候,还老追述到古罗马,那还是奴隶社会呢。很多人在说大陆法系,还是感觉良好呀。jack 2007年6月5日 (二) 15:31 (UTC)
如果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归类不认同,可以扩充或在讨论页进行研讨。直接删除算什么意思?—Msuker 2007年9月24日 (一) 17:16 (UTC)
学过比较法的都知道,“法系(德语:Rechtskreis)”不等于“法律体系(Rechtsystem)”,前者是德国法的概念,是这个条目的所指。法系的组成单元如德国法、法国法、日本法等;而后者是指一个国家范围内各种法律部门的组成结构,其单元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不知如何修改主题词,这个一定要改,不然会误人子弟。
碎极尘重
我的用语有些问题,不该在情急之下说误人子弟之类的话。再次道歉。但是,法律体系一般指代国内法的体系,法系具有跨国法律比较的意义。这个区别应当区分。陈卫佐老师等人这样用过,就可以证明是正确的吗?恕我直言,至少我说出了分辨两个概念的两点理由,而你恐怕只是诉诸“权威”吧。就你的例子而言,考虑到语境,陈老师的文章用词问题不大,因为这里强调的是来自一种法系的完整国内法体系;至于陈永红的文章这样用词,应当说有问题的,因为这里强调的是法文化之间的对比。而这个词条恰恰是指涉的是后者的语境。另外,你说的对,不要用一个国家、一种语言的概念去强加在其它语言或概念上。但是,无法否认,考察词源和词语的来源是有意义的。尤其是在某个专业词语完全是来源于继受法而非固有法的时候。严谨不代表束缚,同样,固执不代表坚持。如果你有兴趣,去看看学界有关“法律行为”这一翻译概念指代不明造成的后果,可能就会明白混淆语言所带来的后果了。我也更希望有机会把这个争论扩大到更多人参与的程度。
抱歉,我以为这只是基本概念的更正,所以无需引证。感谢你的解释,这下我对维基规则更加清楚了。如果说要诉诸权威就更简单了,我以下仅援引国内最主流的教科书,作为对澄清这个基础概念的佐证:
孙笑侠,夏立安主编,《法理学导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83-84页: “法律体系与法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系是西方法学家对法律所作的最常见的一种分类,是根据法律传统和法律形式上的某些特点,对现存的和历史上出现过的各国或地区的法律所进行的分类。根据这种分类,具有同一历史传统和某些共同形式特征的若干国家或地区的法属于同一个法系。所谓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中华法系,就是这种分类的结果。法系与法律体系的主要区别在于:(1)法系是由若干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所组成,是跨国界的;而法律体系则仅由一个国家的法律组成;(2)构成法系的法律是跨历史时代的,不仅包括一定国家的现行法律,而且也包括这些国家历史上出现过的法律;而构成法律体系的法律只能是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3)法系强调的是历史传统和法律形式上的特点,对法系的研究侧重于对世界各国法律的宏观分析和比较研究;而法律体系强调一国法律内部的结构和层次,对法律体系的研究旨在如何使法律体系的内部达到和谐一致,避免法律体系内部产生矛盾与冲突。”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版,第126页: “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或简称为‘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以上只是随手找的,其他的法理学教科书的解释也是大同小异。我收回“一定要改”的话,但这确实不是我个人观点,也不是正名。只是反映该领域的普遍认知谢谢。碎极尘重 2012年10月9日 (二) 14:34 (UTC)
“有学者认为”?真的是这样吗,几乎所有的国内法理学专著都是这个观点。我也说了这与正确错误无关,这是通说,也就是你所谓的“当今世界的普遍认知”。当然,你也可以以“个别人不知道,所以不普遍”为由反驳就行了,反正是不可证的。总之,我和教研室的同事,以及我的学生商量确认后,大家觉得在这么明确的事上争辩挺可笑的,我说的也很清楚了。亏这还是我们的专业和教学课程。我最后再建议一次,这条的主条目应该改为“法系”,另外应开辟一个“法律体系”的条目。两个条目内都加上概念辨析和互相参引。而主条目的修改我好像操作不了,只能由你裁定。如果主条目改动了,我将参与编写;如果仍然坚持不改比较好,我也无话可说。这是个话语权的世界。碎极尘重 2012年10月11日 (四) 20:04 (UTC)
“法律體系” → “法系”:法系才是較通行的叫法吧。平時都有在說「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但是很少有人聽到「大陸法律體系」和「英美法律體系」吧。--202.86.131.58(留言) 2015年3月4日 (三) 10:12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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