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er:春卷柯南/五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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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憲法》(印尼語:Undang-Undang Dasar Negara Republik Indonesia Tahun 1945),簡稱《1945年憲法》(UUD 1945)、《四五憲法》(UUD '45),是印度尼西亞共和國的根本法,擁有最高的法律位階,於1945年8月18日由獨立準備委員會(英语:Preparatory Committee for Indonesian Independence)表決通過並頒布。全文共21章、73條。
《1945年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憲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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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5年單行本 | |
概況 | |
司法轄區 | ![]() |
起草日期 | 1945年6月1日—8月18日 |
付審日期 | 1945年8月18日 |
批准日期 | 1945年8月18日 |
生效日期 | 1945年8月18日(頒布) 1959年7月9日(恢復實施) |
政體 | 單一總統制 制憲共和制 |
政府架構 | |
政府分支 | 3個(立法、行政、司法) |
國家元首 | 總統 |
立法機關 | 人民协商会议 (國會、地方代表理事會) |
行政機關 | 總統及內閣 |
司法機關 | 最高法院、司法委員會、憲法法院(英语:Constitutional Court of Indonesia) |
國家結構 | 單一制 |
選舉人團 | 有(人民協商會議)[a] |
剛性條款 | 1條 |
制定歷史 | |
立法機關 首設日期 | 1945年8月29日(英语:Central Indonesian National Committee)(人協、國會)[b] 2004年10月1日(地方代表理事會) |
行政機關 首設日期 | 1945年8月18日(總統) 1945年9月2日(英语:Presidential Cabinet (Indonesia))(政府) |
司法機關 首設日期 | 1945年8月19日(英语:Chief Justice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Indonesia)(最高法院) 2005年8月2日(司法委員會) 2003年8月13日(憲法法院) |
修憲次數 | 4次 |
最近修憲日期 | 2002年8月11日 |
原始文本 保存地點 | 印度尼西亞國家檔案館 |
初審機關 | 獨立準備委員會(英语:Preparatory Committee for Indonesian Independence) |
起草人 | 蘇波莫與獨立準備調查會(英语:Investigating Committee for Preparatory Work for Independence)成員 |
已取代 | 《荷屬東印度憲法(印度尼西亚语:Indische Staatsregeling)》 《1950年臨時憲法(英语:Provisional Constitution of 1950)》 |
(草擬過程、1945—1949年的實行效果,被取代,被恢復,1998年後的四次修訂),現已經過4次修訂。憲法的修改權屬於人民協商會議,但有關國體的條文不得更改。
《印度尼西亞憲法》規定,印度尼西亞建立在建國五項原則的基礎上,是一個單一總統制共和國。經由公民直選產生的總統和副總統(英语:Vice President of Indonesia)與總統委任的內閣共同構成了印尼的行政機關,另設立審計委員會(英语:Audit Board of Indonesia),負責審核政府帳目。立法機構由行使一般立法權的人民代表會議(俗稱國會)和僅審議地方事務、自然資源管理等相關法案的地方代表理事會組成,兩者共同組成人民協商會議,負責修憲,以及監督、罷免、補選正、副總統。司法權由最高法院、下級法院和憲法法院(英语:Constitutional Court of Indonesia)獨立行使,另設有司法委員會,負責提名和監督法官。《憲法》保障人身自由、思想自由、言論自由、宗教自由等基本人權,規定居民享有平等待遇和受明確法律(英语:Legal certainty)保障的權利,以及參與工作、接受教育、接受治療等社會經濟權利,並闡明有關教育文化、國民經濟和社會福利的基本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