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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孩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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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孩半,又称一胎半、独女户二胎,即第一胎是女孩的夫妻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是1980年代到2015年间,中国大陆19省区农村的一项计划生育政策。其余省份中,六省市(四川、江苏、四个直辖市)农村实行更严格的一孩政策,三省区(海南、宁夏、新疆)农村和两省农村困难户(云南、青海)实行更宽松的两孩政策,西藏农牧区提倡不超过三孩。有专家认为,这一政策助长了重男轻女的观念,是造成中国新生儿性别失调的原因[1]。一孩半政策已被2016年实施的全面两孩政策取代。
此條目需要擴充。 (2014年8月12日) |
历史
1980年起,除部分少数民族和云南、青海、宁夏、新疆、西藏五省区农村实行更宽松的政策,一胎化政策在全国城乡陆续推行。1981年9月10日,中共中央副主席赵紫阳在中央书记处122次会议上提出了放宽农村计划生育政策的两个方案,一是提倡一胎,允许两胎;二是只有一个女孩的夫妇可以再生一胎[2]。国家计生委党组选择了第二方案,但反对把政策写明[3][4]。1982年2月9日中央发布的1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把政策表述成“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困难要求生二胎的,经过审批可以有计划地安排。”[5]1982年,仅广东农村困难户实行了一孩半政策,其他地区没有推行。
1984年4月5日,《中央会议决定事项通知》中说:“我们关于计划生育的实质,就是要逐步做到,除城市、城市郊区外,在大部分农村地区,要逐步做到允许第一胎生女孩的再生第二胎。这一点,只在实际工作中掌握,不公开宣传,并要有一个缓和渐变的过程。”[4]1988年3月31日,赵紫阳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第18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工作汇报提纲》,再次提出“独女户”间隔几年之后可以生育第二胎[6]。1989年12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关于计划生育工作中几个重大问题的请示》中说:“在照顾独女户生二胎的问题上,多年来一直存在着不同看法。……我们认为,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是党中央决定的,不能认为这是赵紫阳同志个人的决策……”[4]。截至1991年,十省区实行了农村一孩半政策,其他省份大多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农户实行了一孩半政策。
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中国的生育率迅速下降,1990年代初降低到世代更替水平以下。2000年人口普查和2010年人口普查得出的生育率分别为1.22和1.18,已达世界最低水平,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在这种背景下,计划生育政策略有调整,部分省份取消了一孩半政策的附加限制条件,2011年形成19省区农村实行一孩半政策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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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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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正常情况下,新生儿性别比应在1.06左右。近年来,中国的新生儿性别比长期处于高于1.15的世界最高水平,累计多生了3000万男孩。而这一问题在实行农村一孩半政策的地区尤其严重。有专家认为,一孩半政策助长了重男轻女的倾向[1]。
一孩半政策的另一问题是,同样是一儿一女的两孩家庭,如果先生女孩后生男孩则符合政策,先生男孩后生女孩则不符合政策,毫无公平性可言[8]。
概率论
由于每一胎的出生都是独立事件,也就是上一胎的性别与下一胎的性别无关,所以在概率上讲,“一孩半”或者进一步的“生到男孩为止”的生育方式并不改变出生人口中的实际男女比例。[原創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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