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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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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法院,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兴路801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所海事法院。
沿革
1992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设立宁波海事法院的决定》(法发[1992]40号),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沿海开放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批准在浙江省设宁波海事法院,管辖浙江省所属港口和水域(包括所辖岛屿、所属港口和通海的内河水域)内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1993年1月1日,宁波海事法院开始受理案件。[1][2]
管辖

宁波海事法院管辖浙江省所属港口和水域(包括所辖岛屿、所属港口和通海的内河水域)内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上诉案件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1]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将相关海事行政案件纳入海事法院管辖范围。2017年2月,宁波海事法院被指定试点管辖海事刑事案件。2017年8月21日,宁波海事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马耳他籍货轮“卡塔利娜”二副艾伦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首次审理海事刑事案件[3]。
机构设置
历任院长
知名案例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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