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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貝南關係
雙邊關係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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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與貝南共和國(1975年之前稱達荷美共和國)於1962—1965年、1966—1973年有官方外交關係,斷交後,目前沒有在對方首都互設具大使館功能的代表機構。對貝南的相關事務由駐法國台北代表處、駐普羅旺斯臺北辦事處、駐奈及利亞聯邦共和國臺北貿易辦事處共同管轄。[1]
政治

1962年1月18日,建立大使級外交關係。於首都新港設立中華民國駐達荷美共和國大使館,並派駐大使。
1963年10月7日,達荷美總統馬加訪問中華民國,總統蔣中正在松山機場以軍禮迎接[2]。
1964年11月12日,達荷美與中華民國首次斷交,但中華民國沒有宣布斷交。1965年4月8日,在達荷美的壓力下,中華民國始宣布斷交。
1966年4月21日,恢復大使級外交關係。
1973年1月19日,與中華民國第二次斷交。
在兩次邦交期間,達荷美皆未設大使館、派駐大使。
經濟
2023年的兩國貿易項目如下:
出口至貝南的前10大項目為:丙烯酸聚合物;機器、工廠或實驗室設備;乙烯之聚合物;電話機(包括智能手机),以及其他傳輸或接收聲音、圖像之有線或无线网络通訊器具;加工金屬或瓷金而不切削材料之機床;容器洗滌與乾燥機器、容器盛裝與封口機器、飲料充氣機;舊衣著與其他舊物品;冷凍魚;切成一定尺寸或形狀之纸與纸板、纤维素胎與纖維素紙;任何尺寸之捲筒或方形平版之纸與纸板、纤维素胎與纖維素紙,經表面處理者等。[4]
自貝南進口的項目為:其他活動物;刮鬍前後用劑、身體除臭劑、洗浴用劑、脫毛劑與其他未列名之香料製劑、化妝品或盥洗用製劑、室內除臭劑;特殊物品,含進口未超過5萬新臺幣之小額報單與其他零星物品;機動車輛所用之零件與附件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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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定
簽證


兩國國民皆須申請簽證方可入境對方國家。持中華民國護照的中華民國國民可以電子簽證入境貝南,或前往貝南駐巴黎總領事館申請簽證。入境須出示黃熱病與腦脊髓膜炎的疫苗接種證明(黃皮書)。[7][8]
持貝南護照的貝南國民抵台參加由中央政府機關主辦、協辦或贊助之國際會議、運動賽事、商展或其他活動,可以電子簽證入境中華民國,停留最多30天並不得延期。[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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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兩國無直航班機,可經由(不計航點遠近,截至2023年6月26日):
注釋
參考資料
參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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