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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中央銀行

中華民國的國家銀行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華民國中央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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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簡稱央行)是中華民國國家銀行,直屬於行政院,具有部會級地位。除了發行國幣新臺幣)之外,也肩負穩定國家金融發展、維持物價平穩、維護國幣幣值、管理外匯存底等重要任務。

事实速览 中央銀行, 機構概要 ...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

中國銀行辦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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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開業址,原大清銀行上海分行

央行成立

  • 1928年10月6日國民革命軍北伐進入尾聲時,國民政府公布《中央銀行條例》,明定中央銀行為國家銀行。10月8日,國民政府修訂《中央銀行條例》為20條,由國民政府撥款2,000萬元。10月26日,中國銀行轉為政府特許國際匯兌銀行。11月1日,中央銀行正式成立[2],總部設於上海外灘15号(原上海华俄道胜银行大楼;原國民政府設於廣州的中央銀行,則先後改組為廣東中央銀行、廣東省銀行
  • 1935年5月23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中央銀行法》。
  • 抗戰期間,中央銀行隨國民政府遷往重慶市,抗戰勝利後回到上海。后因第二次國共內戰,中央銀行再隨中央政府遷往廣州、重慶、成都,決定年底遷往臺北;但因許多重要文件隨同太平輪沉沒,中央銀行遷臺後十餘年無法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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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3月30日,广西大学学生及教职员在中共地下党帶領下,包围中央银行桂林分行,在大门两侧写上“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对联,并用沥青把“中央銀行”涂改成“种殃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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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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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銀行總行大廈
  • 中央銀行遷臺灣之初,原有編制僅保留六單位,重要業務均委由臺灣銀行辦理,包括通貨之發行、收受各銀行存款準備金、辦理重貼現及轉質押、代理國庫、辦理國際匯兌業務等;以致此時中央銀行有名無實,由臺灣銀行代行實質之中央銀行業務。
  • 1961年6月27日,時任中華民國總統蔣中正電令核准「中央銀行復業方案」;中央銀行隨即於1961年7月1日借用臺灣銀行總行大廈(今重慶南路臺灣銀行營業部)正式在臺復業[3],並收回委託臺灣銀行業務;唯通貨發行業務,考慮新臺幣幣值穩定且流通已久,仍沿用新臺幣為法定貨幣,由中央銀行印鑄存儲,委由臺灣銀行發行。
  • 1968年12月,行政院外匯貿易審議委員會裁撤;1969年1月1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成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管理全國對外貿易,外匯業務改歸中央銀行。
  • 1979年7月4日,中央銀行遷入在羅斯福路上由楊卓成陳其寬共同設計的中央銀行第一大樓(大門懸掛「國庫局」題字);同年11月8日,中央銀行由中華民國總統府改為隸屬行政院
  • 1984年7月1日,在愛國西路上的中央銀行第二大樓完工啟用(大門懸掛「業務局」題字),緊鄰第一大樓。
  • 2000年,中華民國財政部發行新臺幣新鈔,並將新臺幣發行權收歸中央銀行;至此,收回所有中央銀行業務功能。之後隨著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設立,央行亦同時協助其辦理外匯部分的金融檢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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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架構

中央銀行設有監事會及理事會,下設總裁及副總裁負責營運,再下設所屬部門及單位。其中:

  • 監事會(設監事5至7人,由行政院報請總統派任。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為當然監事,監事會置主席一人,由監事互推之。監事任期為三年,可續任)
  • 理事會(設理事11至15人,由行政院報請總統派任,其中5至7人為常務理事,組織常務理事會。本行總裁為當然主席、財政部部長經濟部部長為當然理事與常任理事,並為常務理事。理事任期為五年,可續任)
    • 總裁特任,任期五年,可續任)
      • 副總裁(兩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任期五年,可續任)


以下為中央銀行組織架構圖:

監事會理事會
总裁副总裁
中央印製廠駐紐約代表辦事處業務局
中央造幣廠駐倫敦代表辦事處發行局
外匯局
國庫局
金融業務檢查處
經濟研究處
秘書處
會計處
資訊處
人事室
政風室
法務室
  • 注:
    • 红色为附屬機關
    • 绿色为駐外單位
    • 蓝色为內部及業務單位

歷任總裁

更多信息 任別,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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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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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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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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