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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終審機關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最高行政法院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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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司法案件的終審機關之一,也是中華民國的一級法院台灣法界人士通常簡稱為最高行。本院隸屬於司法院,是台灣的行政法院之一。因現今中華民國對民事、刑事事件與行政事件採二元訴訟制度,分屬不同體系(普通法院審理民事、刑事事件,行政法院審理行政事件),故與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於審級上不相隸屬,分別為各該事件的終審法院

事实速览 最高行政法院Supreme Administrative Court, 設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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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最高行政法院前身亦可追溯至1914年北洋政府所設置掌理行政訴訟平政院,然當時平政院係一直隸於大總統之行政機關,不僅受理行政訴訟之審判,且設有肅政史,得糾彈官吏違法事件。1928年國民革命軍北伐成功,國民政府奠都南京市,公布《訓政時期約法》,該法即於司法院下設立行政法院,與最高法院並列。1930年代初,《行政訴訟法》及相關組織法公布施行;1933年正式成立行政法院,當時的行政訴訟制度採一級一審制,故只有設立行政法院一所,集初審、終審、事實審、法律審於一身。

然而行政法院在中華民國大陸時期平均1年受理案件僅40餘件;遷臺後的1950年,因當時所轄人口不足千萬,及政經環境受限於兵馬倥傯的關係,全年更僅23件;惟其後工商發達,國民對於權利保護的思想已開。至1996年,行政法院收案已逾6,000件,期間改制呼聲漸增。1998年、1999年《行政訴訟法》及《行政法院組織法》依次修正通過後,2000年7月1日正式實行新制,行政訴訟制度始改為三級二審制;原行政法院作為終審法院,即更名為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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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

土地管轄
  • 中華民國
主要組織
  • 下級審法院四所: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2.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3.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4.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訴訟案件)

本院目前共分5庭,除庭長外,另有19名法官[1]

組織

  • 院長

審判

  • 第一庭
  • 第二庭
  • 第三庭
  • 第四庭
  • 大法庭
  • 法官會議

行政

  • 書記廳
    • 書記科
    • 審查科
    • 文書科
    • 研究發展考核科
    • 總務科
    • 法警
    • 法官助理
  • 人事室
  • 會計室
  • 統計室
  • 政風室
  • 資訊室

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

法官自律委員會

職務評定委員會

甄審及考績委員會

性騷擾申訴處理評議委員會

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

[2]

特色

历任院长[3]

行政法院院長
更多信息 姓名, 就任時間 ...
最高行政法院院长
更多信息 任別, 姓名 ...

交通

台北捷運

搭乘松山新店線小南門站下車,往臺北地方法院方向,行至臺北地方法院與臺灣高等法院中間巷道(重慶南路一段126巷)右轉,約50公尺處即至本院。

公車

捷運小南門站:243、252、262、304、660、706 --> 往萬華

捷運小南門站:38、252、262、304、604、660 --> 往小南門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251、252、644、660、706 --> 往萬華

一女中:3、0東、251、270 --> 往臺北車站

臺北地方法院:3、251、706、262 --> 往永和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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