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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駐巴布亞紐幾內亞代表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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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列表為中華民國巴布亞紐幾內亞獨立國(巴紐)歷任代表名錄。兩國無正式外交關係

代表機構

1988年12月27日,巴布亞紐幾內亞外交部長索馬利與中華民國外交部長連戰簽署《建立關係備忘錄》。依據該備忘錄,中華民國與巴紐分別在首都莫尔斯比港臺北設立商務代表團英语Trade office,作為兩國官方代表機構,雙方機構正式人員均享有外交豁免權[1]

1990年2月12日,中華民國在莫士比港設立具大使館功能中華民國(臺灣)駐巴布亞紐幾內亞商務代表團(Trade Missio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on Taiwan) in Papua New Guinea),是少數在非邦交國使用中華民國國號的駐外機構[1][2]

2018年2月12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外交壓力之下,巴紐政府英语Politics of Papua New Guinea要求代表團更名,並沒收所使用的外交領事車牌。對此,中華民國外交部發言人李憲章表示,已向巴紐外交部與巴布亞紐幾內亞駐臺商務代表處(Papua New Guinea Trade Office in Taiwan)表達抗議,並由駐處持續爭取相關權益。5月,更名為駐巴布亞紐幾內亞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Papua New Guinea)。[3][4][5][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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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任代表(1990年至今)

更多信息 姓名, 任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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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1. 截至2024年9月,駐非邦交國機構已無使用中華民國國號;非邦交國駐臺灣機構已無使用駐「華」名稱。
  2. 2012年9月1日,中華民國外交部為統一駐外人員內部職稱,明定大使館、代表處設大使、公使,代表處對外仍稱代表、副代表;辦事處設總領事、副總領事,對外仍稱處長、副處長。[16][17]
    代表處館長為特任或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者任大使銜代表、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者任公使銜代表;辦事處長為簡任第十二職等者任總領事銜處長、副處長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者任副總領事銜副處長。[18]
    註:部分駐外機構名稱雖使用「辦事處」,但層級等同「代表處」,館長為代表。

參考資料

參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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