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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駐美國大使列表

中華民國(臺灣)實質駐美大使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華民國駐美國大使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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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駐美國大使列表,列舉中華民國政府美国代表機構的歷任館長。

事实速览 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代表, 尊称 ...

1912年1月1日,中華民國成立,不再承認大清國公使的身份,另行任命駐美國外交代表。2月12日,清帝溥仪退位,袁世凱就任臨時大總統後,美國于4月承认中華民國,以其代表为驻美公使。1935年,兩國外交關係升格為大使级。

美國在1979年1月1日與中華民國斷交,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中華民國改派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代表(简称驻美代表)。至2012年9月1日,《駐外機構組織通則》修法後,中华民国駐外人員之行政職稱統一以正式官銜訂定,駐外機構的大使館與代表處之大使級館長外交職務皆稱大使,但代表處館長对外仍称代表[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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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前歷任中華民國駐美國大使

公使(1912年-19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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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1935年-197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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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2012年歷任中華民國駐美國代表

1979年1月1日,中華民國美国断交,中華民國駐美大使改为“中華民國駐美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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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後歷任中華民國駐美國代表(大使级)

2012年9月1日修法後,台湾对内將代表改稱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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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1. 2012年9月1日,中華民國外交部為統一駐外人員內部職稱,明定大使館、代表處設大使、公使,代表處對外仍稱代表、副代表;辦事處設總領事、副總領事,對外仍稱處長、副處長。[1][2]
    代表處館長為特任或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者任大使銜代表、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者任公使銜代表;辦事處長為簡任第十二職等者任總領事銜處長、副處長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者任副總領事銜副處長。[3]
    註:部分駐外機構名稱雖使用「辦事處」,但層級等同「代表處」,館長為代表。

參見

資料來源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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