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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
伊朗宪法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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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1][2](波斯語:قانون اساسی جمهوری اسلامی ایران)通稱《伊朗憲法》,是1979年12月2日至3日經公民投票通过的憲法,[3] [4]同時1906年通過的《1906年波斯憲法》失效。[5]1989年7月28日,1989年伊朗憲法公民投票後伊朗當局對憲法進行修訂。[6]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既有伊斯蘭神權色彩的一面,也有民主的一面。例如該憲法第一条和第二条規定安拉具有統治和立法大權,而第六条又规定总统和议会由民众选举产生[7]。 但是憲法也規定宪法监护委员会擁有法律最終解釋權,伊朗最高领袖擁有最高權力。[8]该宪法的制定原则基于伊斯兰教,包括法基赫的监护和沙里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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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和注释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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