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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身份陳述書可以指:
有資格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赴海外旅行證件的香港居民在中国内地、澳門和台灣以外,发生旅行证件遗失或失效的情况,持有新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者,可申请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返港;未持有新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又急需返回香港的,可申领入境身份陳述書和貼於其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许可返港。[1]
在2001年1月29日之前,台灣華籍居民訪問香港,會獲發一次或多次有效的入境許可證,但他們來港工作或居留,只會獲簽一次有效的入境許可證進入香港。由於香港回归後,中華民國護照在香港無法像其他護照一樣被當作可以加蓋香港居民身份簽證/進入許可的旅行證件,如他們在來港後需離港再回港或申請延期居留,須出示一份由律師行公證處簽發的「入境身份陳述書」 (俗稱「律師紙」,英語:Declaration of Identity for Visa Purposes),以便加蓋回港簽證、出入境蓋章及延期居留。[2]現時,香港非永久性居民中的台灣華籍居民多使用香港特別行政區多次入境許可證 (俗稱「橘金本」)作為關聯香港非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旅行證件,以便多次出入境香港。
入境身份陳述書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規格為A4紙大小,黑白色彩,使用中文繁體字或简体字和英文兩種文字。抬頭為「入境身份陳述書」和「DECLARATION OF IDENTITY FOR ENTRY PURPOSES」。
個人資料頁各欄目的填寫方式為:
其後是旅客簽署、見證人簽署和蓋印,在下方有進入許可的粘貼位置。
入境身份陳述書規格為A4紙大小,黑白色彩,使用英文。抬頭為「DECLARATION OF IDENTITY FOR VISA PURPOSES」。
陳述書內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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