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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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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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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是旨在制定国家继承规则的国际条约,于1978年开放签署。通过该公约的背景之一是为了应对“非殖民化进程为国际社会带来的深刻变化”。公约于1996年11月6日生效,当时北马其顿共和国继承了该条约,达到了所需的15个缔约方。[1]

事实速览 簽署日, 簽署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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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条约文本封面

该条约备受争议,主要是因为它区分了“新独立国家”(前殖民地的委婉说法)和“国家部分分离的情况”(所有其他新国家的委婉说法)。条约第16条规定,新独立国家不继承殖民国的条约义务,而第34条第(1)款规定,所有其他新国家仍受其分离国家的条约义务的约束。此外,第17条规定,新独立国家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不经其他缔约方同意而加入其前殖民者为缔约方的多边条约,而第9条规定,所有其他新国家只能在其他缔约方同意的情况下加入其被继承国为缔约方的多边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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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情况

截至2019年2月,23个国家缔约并批准。14个国家缔约但未批准。[1]

批准国

更多信息 国家[1], 签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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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国

更多信息 国家[1], 签署 ...

另请参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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